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 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规章制度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且由本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由本级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自检、平检)。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由相应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确认(法定代表人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除外),且应在开工前签署。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