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 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见附件1)。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 能力和条件, 其中,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罐体技术 (图纸等) 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二)产品追溯性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