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检察权运行相关制度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一、责任单位: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二、责任人:侦查监督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 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四、办理的案件范围:(一)对同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批准逮捕。(二)下级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对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撤消或者变更上级检察院决定批捕措施的案 件进行审查。(三)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提出是否决定立案侦查的审查意见。(四)对同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五)对同级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六)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