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文)第一条为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依法对地质灾害实施治理,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发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是指对在边坡开挖、地下洞室掘进、弃渣、爆破、抽汲地下水和矿 山开采,水库、电站施工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引发地质 灾害责任的认定工作。第三条地质灾害责任的认定由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二)与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不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