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含贵州省工程防震研究院)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 备等固定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属于中央、地方或自筹,均 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 门共同对固定资产全过程进行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固定资产 全程进行监督。(一) 发展与财务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并归口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核算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流程;2. 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包括价值反映、使用监督、支付款项、折旧核算等。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变动,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好卡片变动管理工作;3. 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