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梳理严谨求实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 年11 月 13 日第 34 号令)、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 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研厅函2013 2 号)及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适用范围与作假行为认定第一条适用范围。 申请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行为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细则处理。(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2. 数据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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