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 年 11 月 24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2018 年 11 月 29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 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 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 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