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