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 1996 年 5 月 29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5 月 31 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 促进绿化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和地段,因地制宜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植被。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绿化目标,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绿化工作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谁绿化、谁受益。第四条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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