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 年 9 月 30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 号发布,根据 2008 年 8 月 4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 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 年 12 月 1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 号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 根据 2018年10 月 19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三次修改)第 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 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省科 学技 术奖 励是 指由 省 人民 政府 授予的,在推 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 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组织所获得的奖励。第 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包 括省最高科学技 术奖、省 自然科学奖、省 技术发明奖、省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第 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