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 年 1 月 5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 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 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