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管理规程为规范商品房买卖(预、现售)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 可以共同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凭法院、仲裁机 构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一) 购房人夫妻离异析产的,同时该项目当前未办理初始登记、半年内未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提下(凭夫妻 双方在法院、民政部门调解下达成的对该房屋的处置协议, 或者解除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双方仍需到场签字);(二)多个购买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购买人退出购买或增加、减少直系亲属(限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购买人名字的(需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凭新签的认购协议书及票据等) ;(三)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需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凭新签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等);(四)商品房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的(需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凭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文 书);(五)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