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 宁 省 国 内 渔 业 捕 捞 和 养 殖 业油 价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工 作 指 导 意 见为 规 范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工 作 , 根 据 财 政 部 农 业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内 渔 业 捕 捞 和 养 殖 业 油 价 补 贴 政 策 促 进 渔 业 持续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 财 建 2015 499 号 )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政 策 调 整 相 关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农 办渔 2015 65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省 2015-2019 年 国 内渔 业
2、 捕 捞 和 养 殖 业 油 价 补 贴 政 策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辽 海渔 发 2016 5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现 就 做 好辽 宁 省 国 内 渔 业 捕 捞 和 养 殖 业 油 价 补 贴 发 放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如下 指 导 意 见 , 请 遵 照 执 行 。一 、 总 体 思 路严 格 贯 彻 国 家 、 省 调 整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政 策 的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保 民 生 、 保 生 态 、 保 稳 定 ”的 目 标 和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与 用油 量 及 油 价 脱 钩 ”的 原 则
3、 , 从 我 省 各 地 实 际 出 发 , 明 确 补 贴 对象 、 条 件 和 标 准 , 规 范 补 贴 工 作 程 序 , 充 分 发 挥 渔 船 所 属 地地 方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信 息 对 称 、 就 地 就 近 监 管 的 有 利 优 势 ,方 便 渔 民 群 众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二 、 补 贴 对 象 和 补 贴 条 件补 贴 对 象 为 依 法 从 事 国 内 海 洋 捕 捞 及 水 产 养 殖 并 使 用 机动 渔 船 的 渔 民 和 渔 业 企 业 , 并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2 -( 一 ) 所 从
4、 事 的 渔 业 生 产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 辽 宁 省 渔 业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二 ) 国 内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须 持 有 合 法 且 在 有 效 期 内的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渔 业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渔业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和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书 , 纳 入 全 国 海 洋 捕捞 渔 船 船 数 和 功 率 总 量 控 制 范 围 , 并 纳 入 全 国 海 洋 捕 捞 渔 船数 据 库 管 理 。( 三 )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须 持 有 合 法
5、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渔 业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渔 业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 渔 业 船 舶 国籍 证 书 和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 证 ( 以 下 简 称 养 殖 证 ) 。养 殖 证 持 有 者 与 养 殖 渔 船 船 主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权 属 关 系 :养 殖 权 人 属 于 自 然 人 的 ,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所 有 人 和 养 殖 权 人 应为 同 一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 养 殖 权 人 属 于 企 业 或 组 织 的 , 养 殖机 动 渔 船 所 有 人 应 为 同 一 企 业 或 组 织 , 或 者 养 殖
6、 机 动 渔 船 所有 人 为 该 企 业 或 组 织 的 合 法 、 固 定 成 员 ( 与 企 业 签 订 一 年 以上 劳 动 合 同 且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企 业 员 工 ; 企 业 的 股 东 ; 社 会组 织 的 合 伙 人 ; 农 业 合 作 社 成 员 ; 村 民 或 居 民 ) ; 市 、 县 海 洋与 渔 业 部 门 确 认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权 属 关 系 。( 四 ) 不 予 补 贴 渔 船 : 辅 助 渔 船 ; 持 有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管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临 时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 但 未 纳 入 全 国 海 洋 捕
7、 捞渔 船 船 数 和 功 率 总 量 控 制 范 围 及 全 国 数 据 库 管 理 的 渔 船 ; 各市 特 定 管 理 的 渔 船 。- 3 -( 五 ) 对 年 度 超 期 未 检 验 的 渔 船 暂 缓 发 放 补 助 年 度 渔 业油 价 补 贴 资 金 , 待 渔 船 检 验 合 格 且 四 证 合 法 有 效 再 行 发 放 。三 、 补 贴 标 准( 一 )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根 据 农 业 部 国 内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 标 准 上 限 调 整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 从 2015 年 开 始 , 对 国 内 捕 捞 渔 船 实 行
8、 按作 业 类 型 和 大 小 分 档 核 算 油 价 补 贴 , 按 渔 船 船 长 和 功 率 ( 均以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中 载 明 的 公 约 船 长 和 标 定 功 率 为 准 )进 行 分 档 , 以 不 超 过 农 业 部 核 算 标 准 上 限 确 定 其 补 贴 , 其 中大 中 型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2016-2019 年 逐 年 降 低 补 贴 标 准 。对 达 到 限 制 使 用 船 龄 的 老 旧 渔 船 ( 老 旧 渔 船 的 认 定 参 照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老 旧 渔 船 管 理 的 通 知 , 农 渔 发 200711 号 。
9、 船 龄 以 渔 业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记 载 的 建 造 日 期 为 准 ) ,2015-2017 年 , 分 别 按 照 不 高 于 农 业 部 确 定 的 当 年 度 捕 捞 渔 船油 价 补 贴 标 准 上 限 的 75%、 50%和 25%给 予 补 贴 。1 大 中 型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按 照 船 长 进 行 分 档 测 算 , 确 定 其 补 贴 核 算 标 准 及 其 上 限 ,同 时 设 定 每 档 对 应 的 渔 船 主 机 功 率 下 限 。国 内 大 中 型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 上 限 标 准 实 行 逐年 递 减 , 对
10、 递 减 后 的 补 贴 标 准 低 于 小 型 海 洋 捕 捞 渔 船 最 高 档补 贴 标 准 的 , 以 小 型 海 洋 捕 捞 渔 船 最 高 档 补 贴 标 准 作 为 其 补贴 上 限 标 准 。- 4 -对 渔 船 主 机 功 率 未 达 到 对 应 船 长 分 段 核 算 功 率 下 限 , 以及 对 应 船 长 档 位 未 设 定 补 贴 上 限 标 准 的 , 自 动 按 功 率 对 应 的低 档 次 船 长 分 档 标 准 予 以 核 算 补 贴 。 渔 船 主 机 功 率 低 于 船 长分 段 核 算 功 率 最 低 档 次 的 , 按 照 最 低 档 次 标 准 核
11、算 补 贴 。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核 准 两 种 作 业 类 型 的 渔 船 , 按 不 超过 主 作 业 类 型 对 应 的 油 价 补 贴 标 准 上 限 进 行 核 算 ; 未 标 明 主作 业 类 型 的 , 以 作 业 类 型 第 一 栏 填 写 的 网 具 类 型 作 为 主 作 业类 型 。 主 作 业 类 型 为 拖 网 且 使 用 渔 具 中 含 双 船 有 翼 单 囊 拖 网或 双 船 底 层 单 片 拖 网 的 , 按 不 超 过 双 船 有 翼 单 囊 拖 网 或 双 船底 层 单 片 拖 网 补 贴 标 准 上 限 核 算 油 价 补 贴 ; 主 作 业 类
12、 型 为 刺网 且 使 用 渔 具 中 含 定 置 双 重 刺 网 、 定 置 三 重 刺 网 、 漂 流 双 重刺 网 、 漂 流 三 重 刺 网 的 , 按 不 超 过 这 四 种 类 型 网 具 的 补 贴 标准 上 限 核 算 油 价 补 贴 。2 小 型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按 照 “对 生 计 渔 民 小 型 渔 船 予 以 适 当 照 顾 , 实 行 分 档 定 额补 贴 ”原 则 , 维 护 传 统 渔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再 对 该 类 渔 船 的 补贴 标 准 进 行 逐 年 递 减 , 也 不 再 按 作 业 类 型 、 主 机 功 率 和 作 业时
13、 间 核 算 单 船 补 贴 用 油 量 , 统 一 采 取 按 船 长 分 档 确 定 补 贴 标准 的 办 法 实 行 年 度 定 额 补 贴 。对 渔 船 主 机 功 率 未 达 到 对 应 船 长 分 段 核 算 功 率 下 限 的 ,自 动 按 功 率 对 应 的 低 档 次 船 长 分 档 标 准 予 以 核 算 补 贴 。 渔 船主 机 功 率 低 于 船 长 分 段 核 算 功 率 最 低 档 次 的 , 按 照 最 低 档 次- 5 -标 准 核 算 补 贴 。( 二 ) 养 殖 机 动 渔 船根 据 农 业 部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 标 准 上 限 调 整
14、 实 施方 案 ( 试 行 ) , 建 立 水 产 养 殖 油 价 补 贴 与 用 油 量 及 油 价 脱 钩的 机 制 。 维 持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 核 算 方 式 基 本 不 变 , 降低 油 价 补 贴 核 算 标 准 , 设 置 功 率 补 贴 上 限 , 同 时 调 低 油 价 补贴 资 金 测 算 标 准 。 养 殖 面 积 以 养 殖 证 确 认 面 积 为 准 。1 可 补 贴 功 率海 洋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单 位 养 殖 水 面 可 补 贴 渔 船 主 机 功 率 每 公顷 最 高 不 超 过 1.4 千 瓦 。 计 算 方 法 为 : 可 补
15、贴 功 率 =养 殖 证 面积 1.4。内 陆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单 位 养 殖 水 面 可 补 贴 渔 船 主 机 功 率 : 养殖 证 确 认 面 积 100 公 顷 ( 不 含 ) 以 下 的 每 公 顷 最 高 不 超 过 1.4千 瓦 ; 面 积 100 公 顷 ( 含 ) 1000 公 顷 ( 含 ) 的 最 高 不 超 过1.0 千 瓦 ; 面 积 1000 公 顷 ( 不 含 ) 以 上 的 最 高 不 超 过 0.8 千瓦 。 计 算 方 法 为 : ( 1) 面 积 100 公 顷 ( 不 含 ) 以 下 的 :可 补 贴 功 率 =面 积 1.4( 2) 面 积 1
16、00 公 顷 ( 含 ) 1000 公 顷 ( 含 ) 的 :可 补 贴 功 率 =1001.4+( 面 积 -100) 1 ( 3) 面 积 1000 公 顷 ( 不 含 ) 以 上 的 :可 补 贴 功 率 =1001.4+9001+( 面 积 -1000) 0.8 - 6 -养 殖 证 对 应 的 渔 船 实 际 主 机 功 率 合 计 数 小 于 可 补 贴 功 率的 , 按 渔 船 实 际 功 率 合 计 数 核 定 补 贴 ; 渔 船 实 际 主 机 功 率 合计 数 大 于 或 等 于 可 补 贴 功 率 的 , 按 可 补 贴 功 率 核 定 补 贴 。2 养 殖 机 动 渔
17、船 最 高 补 贴 功 率 上 限为 防 止 大 中 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登 记 为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 单 艘 海洋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核 定 补 贴 功 率 上 限 为 100 千 瓦 , 单 艘 内 陆 养殖 机 动 渔 船 核 定 补 贴 功 率 上 限 为 50 千 瓦 , 可 补 贴 功 率 计 算 值仍 高 于 以 上 标 准 的 分 别 按 照 100 和 50 千 瓦 核 定 补 贴 。单 艘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实 际 主 机 功 率 低 于 核 定 补 贴 功 率 的 ,按 照 实 际 功 率 计 算 补 贴 ; 实 际 主 机 功 率 高 于
18、核 定 补 贴 功 率 的 ,按 照 核 定 补 贴 功 率 计 算 补 贴 。3 补 贴 资 金 测 算 标 准海 洋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单 位 功 率 可 补 贴 标 准 为 0.048 万 元 /千瓦 , 内 陆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单 位 功 率 可 补 贴 标 准 为 0.038 万 元 /千瓦 。四 、 特 殊 情 况 补 贴 资 金 的 核 发( 一 ) 渔 船 发 生 买 卖 的 , 年 末 办 结 渔 业 船 网 工 具 指 标批 准 书 的 , 由 买 入 方 申 领 , 未 办 结 的 由 原 船 舶 所 有 人 申 领 ;对 于 已 签 订 买 卖 协 议 且
19、 渔 船 使 用 权 发 生 实 质 性 转 移 但 暂 无 法办 理 转 籍 过 户 的 渔 船 , 由 申 领 人 提 供 买 卖 协 议 等 证 明 材 料 原件 , 市 、 县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这 些 证 明 材 料 确 认 补 贴 资 金 享受 者 , 并 由 补 贴 资 金 享 受 者 申 报 油 补 。- 7 -( 二 ) 新 建 渔 船 和 更 新 改 造 后 的 渔 船 , 捕 捞 渔 船 以 渔业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年 度 有 效 时 限 按 月 计 算 补 贴 ; 养 殖 渔 船 以 渔 业 船 舶 所 有 权 登 记 证 书 的 年 度 有 效 时
20、 限 按 月 计 算 补 贴 。( 三 ) 渔 船 发 生 报 废 拆 解 、 更 新 改 造 或 减 船 转 产 等 情 况的 , 以 渔 业 船 舶 拆 解 、 销 毁 或 处 理 证 明 记 载 的 开 始 拆 解日 期 确 定 享 受 油 价 补 贴 月 份 数 。( 四 ) 渔 船 发 生 海 损 事 故 打 捞 修 缮 后 继 续 从 事 渔 业 生 产的 , 依 据 渔 船 海 事 调 查 证 明 和 渔 船 检 验 部 门 临 时 检 验 证明 确 认 日 期 确 定 享 受 油 价 补 贴 月 份 数 。 灭 失 渔 船 以 渔 业 船舶 灭 失 证 明 记 载 的 灭 失
21、日 期 确 定 享 受 油 价 补 贴 月 份 数 , 渔民 持 渔 船 灭 失 证 明 原 件 进 行 申 报 。 拆 解 渔 船 以 渔 业 船舶 拆 解 、 销 毁 或 处 理 证 明 记 载 的 开 始 拆 解 日 期 确 定 享 受 油价 补 贴 月 份 数 , 渔 民 持 渔 业 船 舶 拆 解 、 销 毁 或 处 理 证 明 原 件 进 行 申 报 。( 五 ) 出 国 或 回 国 的 非 专 业 远 洋 渔 船 , 国 内 渔 业 油 价 补贴 按 照 取 得 合 法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年 度有 效 时 限 按 月 计 算 补 贴 。(
22、 六 ) 对 灭 失 和 拆 解 渔 船 , 灭 失 和 拆 解 证 明 记 载 在 上 半月 的 , 按 照 半 个 月 计 算 补 贴 月 数 ; 在 下 半 月 的 , 按 照 1 个 月计 算 补 贴 月 数 。 对 渔 船 发 生 海 损 事 故 打 捞 修 缮 后 继 续 从 事 渔业 生 产 的 , 证 明 记 载 的 时 间 在 上 半 月 的 , 按 照 1 个 月 计 算 补- 8 -贴 月 数 ; 在 下 半 月 的 , 按 照 半 个 月 计 算 补 贴 月 数 。( 七 ) 按 照 农 业 部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 随 着 渔 船 信 息 化 程 度的 不 断
23、提 高 , 大 中 型 海 洋 捕 捞 渔 船 将 逐 步 实 现 以 实 际 作 业 天数 核 算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 八 ) 各 市 、 县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渔 船 违 法 违 规 情况 , 结 合 当 地 渔 业 实 际 执 法 需 要 决 定 是 否 扣 减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 九 ) 对 于 本 指 导 意 见 未 明 确 的 情 形 , 由 各 市 、 县 渔 业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渔 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并 结 合 当 地 渔 业 生 产 实 际 ,从 有 利 于 渔 民 的 角 度 进 行 发 放 。五 、 工 作 程
24、 序( 一 ) 组 织 申 报 。 各 市 、 县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尽 快 组 织 符合 条 件 的 补 贴 对 象 填 报 补 贴 申 请 表 ( 附 件 1、 2) , 内 容 包 括渔 船 、 船 主 和 养 殖 证 等 基 础 信 息 。 渔 民 ( 渔 业 企 业 ) 需 承 诺对 其 填 报 的 补 贴 申 请 表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二 ) 审 核 公 示 。 各 市 、 县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申 请 后 ,对 申 请 人 的 渔 船 、 证 书 ( 证 件 ) 等 情 况 的 合 法 性 、 有 效 性 、真 实 性 、 材 料 完 整 性
25、进 行 审 核 , 特 别 要 加 强 对 报 废 、 拆 解 、灭 失 、 减 船 转 产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等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审 查 。各 市 、 县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报 渔 船 审 核 并 测 算 补 贴 资 金后 , 要 对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申 报 信 息 进 行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的 公示 。- 9 -( 三 ) 组 织 发 放 。 市 、 县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在收 到 省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下 达 的 补 贴 资 金 后 , 要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根 据 本 指 导 意 见
26、要 求 制 定 具 体 发 放 方 案 , 在 对 补 贴 对 象 及 补贴 资 金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公 示 后 , 及 时 将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到 位 。( 四 ) 自 查 自 纠 。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结 束 后 , 各 地 区 要 组 织开 展 自 查 工 作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 五 ) 工 作 总 结 。 各 市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于 每年 12 月 15 日 前 将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情 况 , 包 括 文 字 总 结 、 国 内渔 业 捕 捞 和 养 殖 业 油 价 补 贴 发 放 汇 总 表 ( 附
27、件 3, 同 时 报 送纸 质 和 电 子 版 ) 、 国 内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 发 放 情 况统 计 表 ( 附 件 4, 报 送 电 子 版 ) 、 国 内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贴 发 放 情 况 统 计 表 ( 附 件 5, 报 送 电 子 版 ) , 以 正 式 文 件 报送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和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 同 时 抄 送 同 级 审 计 部 门 。( 六 ) 建 立 档 案 。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渔 业 油 价 补贴 发 放 工 作 档 案 。 对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过 程 中 产
28、 生 的 具 有 保 存 价值 的 电 子 文 档 、 文 字 资 料 、 照 片 、 图 表 、 数 据 信 息 等 档 案 及时 收 集 、 整 理 和 归 档 。 归 档 文 件 、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 准 确 、 系统 反 映 资 金 发 放 过 程 。六 、 监 督 管 理各 市 要 认 真 落 实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政 策 调 整 工 作 “市 长 负 责 制 ”,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相 关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 协 同 配 合 的- 10 -工 作 机 制 ,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 细 化 实 施 方 案 , 加 强 监 督 管
29、 理 。各 市 渔 业 和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本 地 区 补 贴 资 金 的 申 请 、 公 示 、发 放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适 时 对市 、 县 补 贴 资 金 发 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渔 业 油 价 补 贴 资 金 的 支 付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有 证 无 船 、 非 法 船 舶 、伪 造 证 件 等 形 式 套 取 补 贴 资 金 ; 不 得 超 范 围 、 超 标 准 发 放 补贴 资 金 ; 不
30、得 挤 占 、 截 留 、 挪 用 补 贴 资 金 。对 违 反 规 定 发 放 的 补 贴 资 金 , 由 原 发 放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追缴 ; 对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报 补 贴 资 金 的 , 依 法 追 究 申 报 人 责 任 ;对 违 规 发 放 补 贴 资 金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和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的 管 理 部门 人 员 , 依 法 进 行 问 责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附 件 : 1. 市 、 县 年 度 国 内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油 价补 贴 申 请 表 2. 市 、 县 年 度 国 内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申 请 表 3. 市 、 县 年 度 国 内 渔 业 捕 捞 和 养 殖 业 油 价补 贴 发 放 汇 总 表 4. 市 、 县 年 度 国 内 海 洋 捕 捞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贴 发 放 情 况 统 计 表 5. 市 、 县 年 度 国 内 养 殖 机 动 渔 船 油 价 补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