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学校概况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201033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锦州商务职业学院更名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的通知文件设立。学校审批机关是辽宁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olytechnic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校址位于锦
2、州滨海新区。南校区位于西海路东段 2 号;北校区位于昆山路 9 号。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在校生 5000 人,层次为专科学历教育,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六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设专业,依托行业建专业,校企合作办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调整专业结构,逐步形成以工学、经济学、理学、管理学和现代服务五个大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群格局。第七条 学校坚持优质强校的目标,坚持“质量、规模、层次”同步发展的理念。
3、从“十三五”开始,计划“第一个十年”晋升为本科层次学历教育,本、专科在校生为 9000 人,办学水平达到省内优秀;“第二个十年”晋升为研究生层次学历教育,学士、硕士在校生为 12000 人,办学水平达到全国卓越。第二节 学校举办者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德恒文秋(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学校终止办学后,取回出资财产。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举办者不收取合理回报。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一节 董事会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
4、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董事长洪文秋。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 7 人组成。由举办者提 4 名人选和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组成。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议,重大事项决定有超过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即成立;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委托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会议。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董事会职责如下:董事会是学校最高领导机构,决定学校重大原则问题,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任免校级干部和正处级干部,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筹备建校经费,保证办学经费;审定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的比例或金额;修改学校
5、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二节 行政管理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聘任、解聘和实施奖惩学校工作人员;做好财务预算;负责教师
6、队伍建设,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坚持校务公开原则,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院(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工作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校务委员和校办主任参加会议,相关系部处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校长指定。会议充分发挥集体智
7、慧,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有效。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机构设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评价处、后勤处、保卫处、监察处等管理机构。学校依据各学科、各专业建设需要,设立院(系) 、部等若干二级教学组织,逐步实现学校管理、院(系)办学、第三方评价的管理体制。第三节 党群组织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定期召开党委会。学校党委由 5-7 人组成,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党委
8、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宣传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证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党务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任免;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等工作。第十九条 学校党群机构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和工会、团委。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集体协商议事的会议形式;是
9、董事会决策之前,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协商的重要环节。凡涉及到“三重一大”议题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未确定议题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党政联席会确定事项,由董事会核准后发文执行。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事件,加强党风建设,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
10、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节 学术组织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以院(系)为单位聘请示范院校、行业、企业的专家分别建立各院(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实训、顶岗实习、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第
11、五节 民主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审议重要规章制度;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审议其他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学生会干部;审议学生会章程;审议通过学生行为规范 ;审议通过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团体活动等事项的大会提案;审议或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第三章 学校办学
12、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建名校”战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创建国家放心、社会满意、学生向往、教师乐业的卓越大学,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育人理念是以立德育人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洞悉做事的规律,培养学生成为德
13、、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育人方法上坚持制度规范与文化引领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以理宜情的原则,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理念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学习为中心,以德育为主线,以能力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办学模式,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将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四项核心素质,即: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学生成长必需的学习能力
14、、创新创业能力、调研能力、交流合作能力、决策能力五种核心能力;强化演讲能力、写作能力、英语口语能力、现代化办公能力、社交与礼仪能力五种职业通用能力;重点培养专业核心技术应用能力。第二节 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各院(系)推进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和改革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教学
15、研究,探索教学改革,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三十九条 学校努力将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内容认知和思想提高相结合。重点开展:教育部规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为共产主义而奋斗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教育;依法治国教育;“三观” (科学的世界观、高尚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 、 “四有”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 “五爱” (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习、爱劳动) 、 “五德” (恭、宽
16、、信、敏、惠)优秀品质教育。第四十条 学校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以培养学生专业核心能力为中心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以岗位工作能力为重点的“教学做一体化”项目课程体系,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培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四十一条 学校推进教学方法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念营造学生主动学习的课堂氛围,提高课堂教学和学习质量。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材建设管理制度。按教育部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书目选用公共课和必修课教材。鼓励开发适用性强的校本教材。严格执行教材适用审批程序,完善教材开发、遴选、更新、评价机制。第四十三条 学校改进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方式,严肃考风考纪,坚持诚信考试,逐步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三节 科学研究第四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对各专业、各学科的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四十五条 以各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进行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