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龍華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96.07.02 第 9502 次校務會議通過制定97.10.23 第 970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98.01.09 第 9701 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9.06.11 第 9803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0.10.13 第 10003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1.11.22 第 1010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6.06.20 第 10503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106.11.30 第 1060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 1 條 龍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專業品質與水準,特依據大學法第 21條訂定本辦法。第 2 條 教師評鑑項目分教
2、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四項(如附件),各項目總和滿分為 100分。各項加權後總分為 70分(含)以上者,視為評鑑通過。前述項目之評鑑總成績採彈性比例,其中教學佔 30%至 60%;研究佔 20%至 60%;輔導佔 5%至 30%,服務佔 5%至 30%,總計為 100%。四項之分數比例由各受評教師自行參照上述範圍訂定之。外籍教師(不諳中文者)得僅就教學(30%至 60%)外,另任選一項以上(比例不受前項之限制)參與評鑑,總計 100%。因應校務推動需要,凡經本校相關單位委請教師執行重點校務推動業務,經重點校務事項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者;或年滿 60歲以上(含)或服務本校滿 30年以
3、上(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者,得僅就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選擇一項(含)以上(比例不受第二項之限制)參與評鑑,總計 100%。評鑑原始總成績佔全學院前 5%者(小數點四捨五入,取整數),為本校當學年評鑑績優教師。教師非為評鑑項目四項全選者不列入績優教師評選與人數計算。第 3 條 專任教師之評鑑每年辦理一次,採三級三審制度,當學年評鑑資料為前一學年下學期(每年 2月 1日至 7月 31日)至當學年上學期(每年 8月 1日至翌年1月 31日)工作績效(輔導項目分項之導師工作為前一學年資料)。資料輸入期間至每年 2月 15日止。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選擇服務項目參與評鑑者,評審程序
4、如下:一、各系所主管、中心主任及組長,由各所屬學院院長或單位主管評分,送請校長核定。二、副校長、主任秘書、各處處長、進修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各中心中心主任及體育室主任,由校長評定。第 4 條 接受評鑑之教師,應提出評鑑期間相關佐證資料接受審查。第 5 條 本校專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05-I12-006一、 本校現任講座或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二、 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 1次(含)以上者。三、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各學會獲得會士級榮譽者。四、 曾任本校校長者。106年 11年 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前,已具有原第三款連續獲得本校教師評鑑績優教師 3次(含
5、)以上者,或第六款服務本校滿 30年以上者,申請免評在案者,得免評。第 6 條 本校專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1次: 一、 前一年度產學及技轉金額一案達 150萬元以上,或合併達 200萬元以上者。二、 當年度到校未滿 1年者。三、 當年度給予產假之女性教師。四、 當學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滿一學期者(如出國講學、進修、育嬰或遭遇重大變故等)。五、 兼任行政主管教師服務滿 3年卸職者,次學年得免評鑑。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由當事人舉證,研究發展處及相關單位主管協助檢視。當事人備齊相關資料,於申請免接受當年評鑑之上學期結束(1 月 31日)前,送單位主管及會簽人事室後,呈校長核
6、定。第 7 條 專任教師未符合本校教師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第 6條之規定,自104年 11月 20日起每任教滿 6年應完成半年產業研習者,次學年度評鑑視為不通過。免接受評鑑之教師,次學年度成績視為通過,惟第 5條各款免接受評鑑教師若未能符合前項每任教滿 6年應完成半年產業研習者,次學年度評鑑亦視為不通過。本辦法 106年 11月 30日修訂前已獲得連續績優免評鑑教師或服務本校已滿30年免評鑑教師,每年仍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未符合者經人事室依程序檢視確認後,簽奉校長核定者,將恢復接受評鑑:一、 連續績優免評鑑教師須執行 10萬元以上之產學案,服務本校滿 30年教師須執行 5萬元以上之產學案或具
7、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的發表或帶領學生參與競賽獲獎。二、 符合第一項自 104年 11月 20日起每任教滿 6年應完成半年產業研習之規定。三、 未違反教學倫理。四、 未違反學術倫理。五、 未違反聘約。第 8 條 各系(所)應於每年 2月 10日前,請教師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填入比例。教師應於每年 4月 10日前填入比例,未依規定期限填入者,其比例依下列設定值計算:教學 40%、研究 30%、輔導 15%及服務 15%產生,且逾期不得申請。第 9 條 各系應列出當學年度應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並應備妥受評教師資料(含各項評鑑資料之證明文件),於 3月 10日前完成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於 3月 20
8、日前將初審結果送院審議,各學院評鑑審核工作應於 4月 10日前完成複審,並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於 4月 20日前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進行決議。校教評會應於 5月 10日前連同當學年度經審查合於免評鑑條件者及評鑑結果,陳校長核定後分送各院系(所)轉知受評鑑教師。若因故無法於5月 10日前完成審議,得經校教評會決議後延長審議期限。評鑑表格填寫之其他相關配合單位應於每年 2月 10日前完成資料提供。第 10 條 其各項表格需主管加分部份,其程序為系主任於提院教評會前完成加分、院長及其他行政主管於提校教評會前完成加分。第 11 條 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各級教師之評鑑審核;召開會議須達三分
9、之二以上(含)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第 12 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本校教師評鑑,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決議。委員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委員中有前二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第 13 條 當學年未通過評鑑之教師,次學年各系(所)、院應予以輔導外,輔導期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不得校外兼課。二、 不得超鐘點授課。三、 自提 2年改進計畫送系、院教評會審議、追蹤、考核。 本校教學發展中心應協助輔導教師成長。第 14 條 教師連續 2學年
10、未通過評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次學年度留支原薪。二、 當年度年終獎金,減發應發獎金三分之一。第 15 條 教師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三級教評會確認後,次學年度起不予續聘,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一、 新聘教師前 3學年連續 2學年評鑑未通過者。二、非新聘教師連續 3學年評鑑未通過者。第 16 條 教師評鑑獲得評鑑績優教師者應發給獎勵金及獎狀,獎勵金之數額,由人事室編列計畫報請校長核定。第 17 條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簽收成績之次日起一週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 18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 19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