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但在许多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并沿习传统留下来的“民间法”,它在处理农村人与人之间关系、调节纠纷方面还存在一些积极作用,但很多时候它的负面部分与现代法制产生冲突。建设和谐农村、现代化农村,有必要化解“民间法”与现代法制的冲突,改造和引导“民间法”以切合现代法制精神。论文关键词:农村治理,“民间法”,现代法制,冲突,改造和引导但中国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在农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在的乡村还存在着中国文化传统中表现出来的民间权威,如宗法、礼俗、习惯等,随着村民物质条件的丰富和政府越来越开明,这些传统甚至比改革开放之前更加的繁荣丰富。本人从小在农村长大,耳闻目睹过许多村里发生的一些事情,发现传统乡规民约在处理纠纷或者号召村民出钱出力方面比村委会或乡政府更加的有威信。在发生纠纷时尽量避免诉讼,常常通过第三者有威望的人介入,私下里解决掉。在许多事件中,乡规民约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效率高,成本低,而最重要的是用村民的话说:“不会搞得双方脸红”。但是,乡规民约在许多方面还是比较的愚昧,甚至违法,这对建设民主自治农村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