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有针对性地说明了这个问题,阐述了物权法对占有的各种性质、状态、类型等没有区分,是对占有的过于简单规定;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实行了“只要存在占有事实”就进行保护的规定,是对占有保护的泛化等观点。并认为这样的规定,最终不能真正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存在诸多社会弊端。论文关键词:占有,占有的类型,占有保护的泛化,社会弊端物权法占有保护泛化的问题案例一(这是一个法律咨询案件,请注意律师的解答):我(一老妇)家住农村,相邻居住的是一对年轻夫妻。很久前,夫妻二人出去打工后再没回来。08年春天我的儿子要结婚,我就把自己的房子让给儿子居住,自己搬到了邻居的房子居住。08年5月份来了两个人,说是邻居丈夫的哥哥,让我把房子倒出来,并说是邻居男主人让他们住进来的。我不认识他们就没倒,但他们强行把我赶了出来,之后他们住了进去。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让他们把房子倒出来给我居住呢?律师解答:物权法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