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法律是残疾人受教育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1.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1.1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国法律所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残疾人而言,教育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正如邓朴方所言:能否受教育意味着残疾人能否在事实上得到生存的权利,能否掌握自己的命运,摆脱在社会生活中沉底的境,由社会负担变为社会发展的动力。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口中将近70%是文盲和半文盲,而同一时期,我国残疾人中依靠政府、集体救济和家庭供养的比例也近70%。两个比例的惊人接近决非偶然,它表明教育不是残疾人的奢侈品,而是必需品。残疾并不是残疾人遭遇歧视和贫困的终结原因,残疾而又缺乏教育,才使他们永远摆脱不了贫穷和歧视。确保残疾人受到合适的教育,是使他们摆脱依靠社会、他人“输血”,増强自身“造血”功能的唯一途径,是其获得平等、参与、共享能力并真正享有人的尊严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