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学术界对图书馆立法进行了深人的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对图书馆立法的必然性、可行性以及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立法架构等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设想,对立法实践起着重要的理论先导作用。尤其是2001年图书馆法第一次被作为人大法律议案的提出,又一次掀起了制定图书馆法的热潮。但综观现行研究成果,要作为法律出台的图书馆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图书馆立法除了起草法律条文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1立法目的上的残缺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所希冀实现的预定目标,是任何立法活动不可或缺的。确定了立法目的,也就规定了立法的方向、针对性和最终目标。一切立法活动都围绕着立法的目的来进行。那么,我国的图书馆立法究竟应当以什么为目的,即这一法律的制定应当追求什么样的结果呢?目前,我国对图书馆法的立法目的尚无正面的专题研究,大多从侧面提及。从理论研究的现状与立法的实践来看,图书馆立法的目的主要体现在:1.1保障图书馆事业的顺利发展图书馆事业是一项集知i只性、教育性、学术性为一体的社会文化事业,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