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各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包括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第一责任人办理本部门的集中采购事务并实施本部门的自行采购。第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