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18年6月20日第一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当前学校本科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 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 审议通过学校自主设置本科新专业学位授予资格;(三) 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四) 检查、评估、监督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五) 受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做出决定。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取得本校学籍的境外本科学历教育学生,以及国际学生、攻读本校双学士学位的外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四条 每年召开1-3次学士学位评定会议,每次会议的出席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第五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