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细则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