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6105号)、宝鸡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宝政办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第三条 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服务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