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1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力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纳入本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