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审核流程图承办机构: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2711148 监督电话:3878132申请人向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受 理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审 查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人对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县区司法局提出。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