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入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8 年 7 月起在全区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为切实做好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此方案。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实现用人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证查验率达到 100%,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 100%,无证上岗的 100%通 过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
2、依法取证,兜售假冒证书的假冒政府网站 100%关闭的目标,坚决打赢整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主动战。二、治理重点(一)对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二)对假冒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治理,净化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络环境。(三)对用人单位不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进行治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进行治理,依法打击使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三、治理时间和步骤2018 年 7 月开始至 2018
3、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 年 7 月 30 日前)。研究印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深入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周密动员部署,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 年 7 月 31 日至 12 月 10 日)。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考核发证机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核发证工作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专项执法检
4、查,严肃查处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及时封堵或关闭假冒网站。(三)总结阶段(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12 月底)。对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固化工作措施,形成常态机制。四、职责分工按照“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 实“ 谁主管、 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的原 则 ,督促企 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全面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一)各级安委会职责: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打
5、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专项治理行动,每月 25 日前统计汇总上报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二)考核发证部门职责: 安监、煤炭、公安、住建、质监等相关特种作业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的特种作业内容,落实监管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整治措施,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治理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和工作流程,及时
6、将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在网上公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要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持证上岗作业,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三)企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确定特种作业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摸清已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或考核发证部门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依法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证查验率达到 100%,依法持证率达到 100%,无证上岗的 100%通过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本行业
7、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把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开展专项检查。(五)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对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举报的网上售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网信部门要对假冒政府网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封堵或关闭,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线索及时核实、依法查处。五、工作措施(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8 月 10 日前,各级安委会动员部署组织本地
8、区、各有关单位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二)加强宣传引导。2018 年 8 月 15 日前,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完成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行动宣传工作部署,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通过开展广场宣传、主题演讲、应急演练等多种方式,普及特种作业特性、范围以及培训考核正规渠道等知识,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特种作业持假证或无证操作的危害,让全社会清楚“ 持假证或无证” 上岗 作业不仅会害自己、害他人、害集体,还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生产经营单位要掌握核验方式,学会如何辨识证件真伪,
9、不让假证蒙混过关。同时,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2018 年 8 月 31 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全面自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陆全国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 “特种作业 操作证及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或通过考核发证部门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发现持有假证的行为要立即整改,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并主动向考核发证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假证来源渠道。对无证操作人员,要立即组织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
10、,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1)如实向考核发证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自查自纠全覆盖。(四)规范完善考核发证管理。2018 年 8 月 10 前,各考核发证部门要对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认真自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核发证工作流程,并及时将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上传至“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 平台” ,确保证书 信息全国互联互通,提高许可效率。无法上传“特种作业操作 证查询平台” 的考核发证部门,要公布具体查询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五)加强培训考试监督。2018 年 8 月 15 日前,各考核发证部门要对所有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行梳理核查。各安
11、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将组织培训和考试情况自查报告书面报考核发证部门。(六)开展专项检查。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各考核发证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成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利用安全大检查、督查、巡查等时机,将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七)加大查处力度。2018 年 10 月底前,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经信、工商、网信办等部门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部门开展打击假冒
12、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 一 盘棋 ”的意识,将思想 认识统一到 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公安
13、、经信、工商、网信办等部门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部门,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沟通信息和研究执法协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三)畅通举报渠道。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将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纳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范围,鼓励社会公众可举报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地安委会、各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对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五)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