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星路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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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星路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北星路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委 托 人:广州市从化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受 托 人:2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 书 .2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7第三部分 合同 专用条款 .15第四部分 廉政协 议 .203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广州市从化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受托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北星路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星路工程。1.2工程地点:从化区中心城区。

2、1.3工程内容:本项目全长约4370米,城市次干道,道路宽度30米,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4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和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等。1.4工程规模:项目总投资58166.48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19308.06万元。1.5结构形式:详见工程施工图。1.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从发改投2017369号。1.7资金来源:财政投资。二、服务内容、要求及承包方式:2.1服务内容:(检测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1)对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监控作用的现场检测,包括:地基基础、见证取样、主体结构等检测服务;(2)对工程验收提

3、供依据的检测项目,且应满足工程验收;(3)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4)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4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5)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6)涉及北星路工程建设需要的检测及监测均包含在本合同服务内容之中,具体按照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检测与监测。2.2服务要求:(1)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范执行;(2)检测及监测结果必须通过行政

4、主管部门即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3)检测及监测结果必须满足工程验收需要;2.3承包方式:以综合单价方式进行承包,包安全、包人工、包技术服务、包检(监)测措施,包检(监)测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三、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 3.2合同下浮率=(1-中标价/限价)*100%= %四、支付方式支付方式:适用专用条款第七条的约定。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见专用条款第八条的约定。六、服务期、履行地点和方式6.1服 务 期:自合同签订至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及验收。6.2履行地点:广州市从化区。6.3第一次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 3 天通知乙方。6.4工程检(监

5、)测工作根据甲方的安排,乙方应按其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派出进行本合同约定项目检(监)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投入有关设备,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1)常驻工地现场的服务:服从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分次分批进行试验、5检(监)测,做到随叫随到。甲方在每次试验、检(监)测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试验、检(监)测任务,至检(监)测任务结束方可离场。在工程检(监)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派出项目组常驻现场,跟进工程进度开展检(监)测工作。(2)非驻场的技术支持服务:跟进施工进度,进行相应试验、检(监)测工作,对其派出的现场项目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及提

6、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并且对现场项目组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七、成果报告文件的提交7.1乙方在检(监)测工作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有效的技术成果报告。报告分为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初步报告应在每次检(监)测后 3 天内提交甲方,一式叁份。最终报告应在每次检(监)测后 7 天内提交,一式 12 份(如甲方有需要,增加报告份数,乙方无条件免费提供) 。7.2成果报告需加盖检(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检(监)测报告签认人员的检(监)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7.3所有检(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7.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检(监)测结果提出异议时,乙方应无条件配

7、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八、服务目标8.1质量控制目标:检(监)测及控制工作开展必须满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及监督,必须满足本工程竣工验收的需要,必须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详见技术需求书) 。8.2进度控制目标:检(监)测及控制工作开展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实施,不得阻碍工程建设的推进(详见技术需求书) 。九、守约保证9.1甲方和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办法和规定。9.2乙方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件,将完全遵守甲方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管6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投

8、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信息管理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甲方的成本负担。十、管理模式10.1乙方须接受、配合本工程代建人的管理。 (注:本项目无代建单位,本条款不适用)10.2乙方须接受、配合本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工作的管理。10.乙方须接受、配合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工作的管理。10.4乙方须接受、配合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检(监)测工作的管理。十一、现场管理人员11.1检(监)测项目负责人: 11.2代建人项目负责人:无 11.3委托人项目负责人: 12.4监理单位负责人: 十二、

9、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2.1本合同书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 、 专用条款 、附件四部分组成。12.2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一致。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从化区法院进行诉讼。十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7十五、合同的文本本合同一式10份,甲方6份,乙方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广州市从化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公章)受托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 1

10、号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电话:020-37939278 电话:传真:020-37931623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8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一、定义下 列 词 语 或 措 辞 ,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 在 本 合 同 中 均 具 有 以 下 赋 予 的 含 义 :1.1 合 同 :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之 间 为 实 施 、 完 成 本 工 程 检 ( 监 ) 测 服 务 所 订立 的 合 同 。1.2 协 议 书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合 同 工 程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 除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11、 约 定 外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协 议 书 签 字 、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 合 同 即 告 生 效 。1.3 工 程 量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委 托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的 工 程 量 清 单 。1.4 委 托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具 有 本 项 目 委 托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 款能 力 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 下 称 甲 方 。1.5 受 托 人 : 指 在

12、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被 委 托 人 接 受 且 具 有 工 程 检 ( 监 ) 测 主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 下 称 乙 方 。1.6 第 三 方 : 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含 双 方 雇 员 及 代 表 其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外 的任 何 他 人 或 组 织 。1.7 监 理 人 : 指 受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合 同 工 程 监 理 且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监 理资 质 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8 监

13、 理 工 程 师 : 指 监 理 人 委 派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监 理 的 专 业 技术 人 员 。1.9 施 工 单 位 : 指 合 同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1.10 代 建 单 位 : 指 合 同 工 程 的 代 建 单 位 。1.11 合 同 价 款 : 指 受 托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检 ( 监 ) 测 技 术 服 务工 作 后 , 委 托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的 全 部 金 额 。 其 具 体 款 项 依 据 协 议书 中 标 明 的 包 括 暂 列 金 额 在 内 的 金 额 。

14、1.12 暂 列 金 额 : 指 委 托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一 笔9款 项 。 用 于 在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 设 备 、 服 务 等的 采 购 。 该 款 项 须 经 委 托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动 用 。1.13 索 赔 : 指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对 于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而 应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责任 的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费 用 补 偿 和 ( 或

15、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14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文 件 、 信 函 、 电 报 、 传 真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文 件 、 电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注明 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1.15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 对 本 合 同 的 技 术 服务 工 作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战 争 、 动 乱 ( 不 包 括 乙 方 内 部 的 任 何 纠 纷和

16、纷 争 ) 等 事 件 。 政 府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政 策 变 化 、 计 划 的 调 整 , 导 致 本 合 同 技 术服 务 工 作 不 能 如 期 进 行 , 也 属 不 可 抗 力 的 范 围 。第二条 适用法律和语言文字2.1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和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检 ( 监 ) 测 服 务 工 作 的 有 关 文 件以 及 建 设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2.2 本 合 同 所 有 文 件 均 以

17、汉 字 书 写 、 解 释 、 说 明 。2.3 本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为 报 价 和 结 算 货 币 ,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时 除 外 。第三条 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下 列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是 一 个 合 同 整 体 , 彼 此 应 当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当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时 , 组 成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 2) 协 议 书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 4) 专 用 条 款 ; ( 5) 通 用

18、条 款 ; ( 6)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补 遗 书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等 ) ; ( 7) 投 标 书 、 工 程 量 报 价 书 及 其 附 件 ; ( 8) 图 纸 ; ( 9)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10( 10) 委 托 人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办 法 及 规 定 ;( 11) 其 他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及检(监)测的依据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4.2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检 测 、 监 测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

19、4.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 方 的 权 利5.1.1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编 制 的 本 项 目 检 ( 监 ) 测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和 批 准 。5.1.2 乙 方 检 ( 监 ) 测 人 员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更 换 人 员 , 如 乙 方 不 更 换 或 更 换 后 的 人 员 仍 不 按 本 合 同 履 行 检 ( 监 ) 测 职 责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5.1.3

20、本 合 同 约 定 项 目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甲 方 所 有 , 非 经 甲 方许 可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复 制 、 备 份 、 转 让 和 利 用 ; 否 则 , 乙 方 应 赔 偿 由 此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5.1.4 甲 方 委 托 监 理 人 负 责 对 乙 方 的 现 场 检 ( 监 ) 测 作 旁 站 式 监 督 。5.1.5 甲 方 委 托 代 建 单 位 负 责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 但 变 更 、 签 证 须 取 得 甲方 书 面 同 意 。5.2 甲 方 的 义 务5.2.1 向 乙

21、 方 提 供 开 展 本 项 目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设 计 文 件 、 工 程 资 料 、 技 术 资料 等 。5.2.2 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 决 定 事 宜 的 相 关 文 件 之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5.2.3 甲 方 应 协 调 乙 方 与 现 场 各 方 关 系 , 负 责 提 供 检 测 的 场 地 ; 告 知 代 建单 位 、 监 理 人 、 施 工 单 位 检 ( 监 ) 测 部 位 及 位 置 并 做 好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5.2.4 选 定 检 ( 监 ) 测 部 位 。 当 已 选 定 的 桩 (点 )位 无 法 满 足 现 场 检 ( 监 )测 条 件 要 求 时 , 甲 方 应 负 责 重 新 选 择 桩 (点 )位 。5.2.5 负 责 提 供 以 下 的 现 场 工 作 条 件 : 平 整 道 路 ; 清 理 及 露 出 桩 头 ,并 进 行 检 测 必 需 的 桩 头 处 理 ; 提 供 电 源 、 水 源 接 驳 点 各 一 个 供 乙 方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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