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服务指引 受理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部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劳动监察支队) 受理方式:先填报登记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接受上门实地核查。 法律依据:(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报对象: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 1000
2、万元以上(需实收资本达 1000 万以上)的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原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下放至企业工商注册住所地所在的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包括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已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办理有关许可事项的),各市(县)及吴江区仍按照原管辖权限受理。承接原市局行政许可权限的各区劳务派遣办理窗口如下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劳务派遣办理窗口一览表(20
3、17 年 9 月 1 日启用)地区 经办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吴中区吴中区越溪文溪路东 6 号吴中区人社局信访接待中心 306 室 66050631相城区 相城区行政中心 12 号楼 207 室 65781970姑苏区 姑苏区解放东路 117 号 814 室 65336728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51号工商大厦三楼社会事务处 66680135高新区高新区科普路 50 号行政服务中心 3 楼 12 号窗口68753027申报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
4、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十)劳动
5、合同文本样本;(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申报程序:(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劳动维权页面)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邮箱(),邮 件名称统一编辑为:单位全称+ 八位数日期(年月日),举例:“公司 20130901”。(二)苏州市人社局收到登记表后
6、,电话通知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到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许可受理窗口(联系电话:65234969)。(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四)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7、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五)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六)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六)许可机关指派 2 名工作人员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进行上门实地核查,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核查表(一式两份,主办部门和劳务派遣单位各执一份)。(七)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场地核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
8、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有效期为 3 年。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不办理工商登记的,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不予通过。(九)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许可机关在本行政机关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有效,20 个工作日办理。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9、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有效期限:3 年。 流转程序:单位填报登记表业务处室登记、受理、审查业务处室组织上门核查场地业务处室报批、审批业务处室制作送达文书和许可证。 分公司备案流程及材料:(一)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江苏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按照以上所述申报程序先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中心劳动维权页面)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
10、档发送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邮箱() ,接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提交申报材料至受理窗口,接受上门实地核查。(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5.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8.劳动合同文本样本9.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请按以上序
11、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咨询监督电话:65234969;65249813 传真:65236263。 参考文本下载地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中心劳动维权。注:上级部门如另有规定,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最新规定为准。苏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
12、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在网站公开。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审查局经办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对实地核查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场地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 2 名工作人员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并开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核查表 。受理劳务派遣单位
13、至窗口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递送局经办部门审查。当场可以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行 政 机 关 发现 行 政 许 可的 事 项 直 接关 系 他 人 重大 利 益 的 ,应 当 听 取 申请 单 位 和 利害 关 系 人 的意 见 。申请人进行登记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后,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登记表,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专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