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三只羊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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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都安县三只羊乡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办事指南(一)计生所窗口一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二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四 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2.夫妻合影的 1 寸彩色照片一张。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 (一式二份)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并签署意见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所窗口审批发证。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

2、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核发十一 办理对象和范围 依法结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582204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再生育子女审批初审上报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 申报材料(一)属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提交其证明材料(二)属婚后不育,并经设区的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三)属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四)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五)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应当持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应当查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保存证明的复印件。(六)属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 10 年以上的,提

4、交其证明材料。(七)属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八)属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提交其证明材料。(九)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提交其证明材料。(十)属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交其证明材料。(十一)属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提交其证明材料。(十二)属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交其证明材料。(十三)属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交证明材料。(十四)女方 1 寸彩色近照 2 张。(十五)属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提交其证明材料。(十六)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五

5、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村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员审核并签署意见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所窗口审核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局窗口局领导审核批准办证, “中心”窗口出件。六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本行政区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582204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上报二 事项

6、类型 非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四 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 、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审批表上填写盖章)。2.夫妻合影的 2 寸彩色照片一张(离异或丧偶的提供单人照片)。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所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局窗口打证出件。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

7、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行政区内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582204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上报二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四 申报材料申报表申请表村民代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座谈记录表户口簿(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生育证、放环或结扎证、残疾人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三张 1 寸免冠相片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存折复印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村政务服务中心代

8、办员审核并签署意见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所窗口审核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局窗口局领导审核批准上报市计生委。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2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本行政区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582204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二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

9、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555 号)四 申报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 2 张 1 寸免冠照片。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一份。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材料,并 签署意 见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所窗口审批办理。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办理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582204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10、核查上报二 事项类型 便民服务三 设定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 申报材料(一)户口簿(二)有关病史情况材料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村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签署并盖公章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计生所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局窗口受理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凡户籍在辖区内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582204十三 投诉电话

11、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二 事项类型 便民服务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四 申报材料五 办理程序六 法定时限七 承诺时限八 收费标准九 收费依据十 窗口权限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279536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二)民政办窗口一 事项名称 灾民救助卡核发审核上报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 国务院于 2006 年 1 月 10 日发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 申报材料1. 个人申请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2. 乡镇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3. 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

12、申请人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济的调查材料(一式两份)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员审核材料,材料符合的签章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审核签署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民政局审批。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本辖区乡镇民政办确认为需要政府救助的灾民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279536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

13、上报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 申报材料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 证、收入状况 证明等材料(一式三份)2.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4.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村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员审核,材料 齐 全符合条件的签章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审核材料并签署意见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批。六 法定时限 1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本单位

14、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办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 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 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 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 险 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

15、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279536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一 事项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资格审核上报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三 设定依据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 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571 号)四 申报材料1.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2. 医疗诊断书复印件(背后应有新农合办加盖的公章)3. 病历本、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背后 应有新农合办加盖的公

16、章)4. 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背后注有新农合给予报销的金额并加盖公章)5.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并按 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补助凭证6.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 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 时出具帮困凭 证五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材料村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员审核材料齐全签章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办窗口审核并签署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民政局审批。六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本单位认为在法定时限内最少时间可以办结,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八 收费标准 不收费九 收费依据 无十 窗口权限 审核上报十一办理对象和范围户籍在本行政村区域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十二 咨询电话 07785279536十三 投诉电话 0778-558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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