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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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 标 投标 法”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 施条例 ”),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2、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 通信行政 监督部门” )依法 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通信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第五条 工 业和信息化部建立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 称“ 信息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

3、者核准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第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申请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的,由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审批3或者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 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第八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 2 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录一)。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

5、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4在信息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

6、、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地点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5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第十四条 招

7、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八)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第十六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

8、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6(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设计团队人员;(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第十八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大纲;(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

9、施;(六)投标价格。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7第二十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投标价格;(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四)组织供货计划;(五)售后服务。第二十一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

10、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一段时期内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货物或者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等。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一段时间内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

11、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8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集中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具备相应投标资格。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

12、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所响应的标段。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9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

13、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投标人认为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形,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开标时间及地点;(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签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通信

14、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10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但该类人员作为专家成员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管理。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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