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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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翁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2.2 县指挥部办公室2.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2 事故评估3.2.3 响应启动3.2.4 响应调整3.2.5 现场处置3.2.6 社会动员3.2.7 应急终止 2 3.3 后期处置3.3.1 销毁污染物3.3.2 征用补偿3.3.3 保险理赔3.3.4 总结评估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医

2、疗保障4.5 信息保障4.6 技术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附则7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3 7.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县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韶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 4 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

4、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2.1.1 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5、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食安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台办)、县发展 5 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外事侨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食安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

6、部:负责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县委统战部(台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4)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5)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6)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

7、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7)县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8)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10)县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看处所、劳教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

8、县政府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2)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需要参与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5)县农业局:负责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 7 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

9、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环节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相关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6)县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7)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

10、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8)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及涉港澳地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9)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0)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开展相关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 8 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

11、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一般级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2)县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23)县法制局:负责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4)县食安办: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5)县属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

12、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9 2.3 镇(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镇(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县食安办牵头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3、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县卫计局会同县有关单位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县卫计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1.1 事故信息来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10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7)经

14、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8)其他市、县或港澳地区通报我县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 2 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 2 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 2 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6)县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 2 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县食安办。 (7)发生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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