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蓝市)监食罚201825 号当事人: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西安蓝田工业园迎宾路北段18号 邮编: 7105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7502217188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07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陆军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 违法事实: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转办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万香源牌印度风味咖喱烧烤腌料(调味料)”有关情况的函,标示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香源牌印度风味咖喱烧烤腌料(调味料)”(净含量:50 克,
2、生产日期:2016 年 8 月 9 日)将食品原料酵母提取物标注到食品添加剂项目中;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对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包材库、成品库、留样室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万香源牌印度风味咖喱烧烤腌料(调味料)”食品及其包装袋,现场查阅该厂销售记录,该厂使用将酵母提取物标注为食品添加剂的“万香源牌印度风味咖喱烧烤腌料(调味料)”不合格包装袋生产成品 7 件(共计 1400 袋)已销售,该厂共印制不符合标准的“万香源牌印度风味咖喱烧烤腌料(调味料)”包装袋 20000个,使用了 1400 个不合格包装袋,剩余 18600 个包装袋因公司换证换企标时,于 2017 年 1
3、 月份已将剩余的 18600 个包装袋毁形后卖给废品站,并停止生产该产品。现场在包材库内发现万香源牌孜然烧烤腌料包装袋 25000 个、万香源牌黑椒烧烤腌料包装袋 26300 个、万香源牌新奥尔良烧烤腌料包装袋 38200 个、万香源牌五香烧烤腌料包装袋 20440 个,四种调味料其成分表中食品添加剂项目中均含有酵母提取物。现场查阅该厂销售记录,万香源牌孜然烧烤腌料包装袋共印制 25000 个,未使用生产及销售;万香源牌黑椒烧烤腌料包装袋共印制26500 个,生产销售使用了 1 件(200 袋),剩余了 26300 个、万香源牌新奥尔良烧烤腌料包装袋共印制了 40000 个,生产销售使用了 9
4、 件(1800 袋),剩余了 38200 个、万香源牌五香烧烤腌料包装袋共印制了 21000 个,生产了560 袋,其中销售了 2 件( 400 袋),160 袋为开拓市场免费赠送给批发商,剩余 20400 个。后经询问调查,万香源牌印度风味咖喱烧烤腌料(调味料)、万香源牌孜然烧烤腌料、万香源牌黑椒烧烤腌料、万香源牌新奥尔良烧烤腌料、万香源牌五香烧烤腌料五种调味料的的零售价格均是 420 元人民币 1 件(200 袋),五种调味料 1 件( 200 袋)的成本价格均是 378 元人民币,五种调味料的利润均是 1 件( 200 袋)42 元人民币,五种调味料共生产销售 19 件(共计 3800
5、袋),货值金额共计 7980 元,共获违法所得 798 元。相关证据:1、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案件转办单 编号:(2017 )23 号 1 份;2 、现场检查笔录 2 份;3、询问调查笔录 1 份;4、吴陆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5、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6 、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辛冬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7 、咖喱烧烤腌料调味品情况说明 1 份;8、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报告、整改报告各 1 份;9酵母提取物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 1 份共 7 页;10、销售台账 2 份共 7 页。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 ( 单 位 ) 的 上 述 行 为 已
6、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七 十 一 条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
7、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2.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节,存在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
8、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三)案发后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 6000 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 798 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 章)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