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2月,前 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