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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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登记表户籍所在行政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表号:轮候号:手机号码:固定电话:2一、意向登记说明轮候对象在填报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补录分配意向前,应当仔细阅读如下内容及广州市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下称分配指引):(一)补录对象参加 2014 年公租房首轮分配后未获分配房源的轮候对象(不含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的家庭)。若参加公租房补录分配意向登记家庭少于 20 户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补录分配的安排,不 进行补录分配。(二)分配原则本次公租房分配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

2、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1.家庭人口 1与户型对应原则。4 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 厅,3 人户、2 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 2 人户分配一房一厅, 1 人户 分配一房。三房一 厅在满足 4 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 3 人户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 3 人户及 2 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 2 人户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 2 人户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 1 人户配租。2.配租顺序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先后顺序进行配租:(1)优先配租对象 2;(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 2010 年公共租赁住房

3、调查的对象;(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 轮候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3.多房源点选择原则。1 户家庭可选择 13 个房源点。根据分配对象的配租顺序及所选配租房源点的先后,通过电脑摇号系统 确定配租房源点的配租资格。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 3摇号分配。4.楼层分配原则。获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进行电脑摇号随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 级 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三)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时间(2015 年 5 月 11 日29 日)。1.资料领取。参加补录意向登记的对象可

4、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29 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登记表(下称补录登记表)广州市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等资料,或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2.填表准备。分配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结合目前的家庭情况,考虑意向登记意愿,并按要求准备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3.填表要求。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 “意向登记表”的内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须填写本表“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内容。4.需提交的资料:(1)补录对象家庭情况无发生变化的,提供补录登记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

5、印件、参加首 轮分配意向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回执(下称确认通知、回执)复印件。(2)补录分配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补录登记表原件、参加首轮分配意向登记的确认通知、回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变更情况相应的资料: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员结构变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 户口卡复印件,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1 家庭人口是指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人口。2轮候细则第十四条, 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6、的优抚对象家庭;(2)属孤老家庭;(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3 剩余房源是指分配房源已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3份证复印件(16 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婚姻状况

7、变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 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可免交)。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提供相关证明: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2)孤老;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上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

8、、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三)补录登记时间(2015 年 5 月 21 日29 日):申请对象可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29 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补录登记表,家庭保障人口及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补录对象需同时递交相关资料。各街镇将补录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回执。(四)注意事项1.关于获配租后资格复核的问题。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预分配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经配租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

9、配租条件(详见第 8 页)的家庭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将取消轮候及配租资格。已取得配租资格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配租。2.关于配租后轮候号的问题。已获得配租的以及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分配对象的轮候号将被注销,被注 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3.关于获配租后弃租的问题。 (1)取得配租资格后放弃配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 36 号)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

10、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 2015年 7 月 29 日8 月 14 日书面确 认弃租的, 视为放弃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 (2)优先配租对象弃租的,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租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 给予优先配租。4.关于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问题。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 1 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关于租金、履约保证金问题:(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结合收入情况分档次确定租金标准。各房源点的租金标准可查阅分配

11、指引。 (2)获配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相当于 2 个月实际房屋租金的标准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承租家庭无违约行为,结清承租期 间房屋产生的有关费用并依时迁出户口的,将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未按时缴纳 租金或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有关费用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欠缴的费用。4二、承诺声明我家庭的保障人口、优先配租情形 是 否 发生变化(请在“”中打“”选择)。我家庭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意向登记说明、 广州市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广州市 2014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等有关规定,知悉并遵守以下规定:如本次公租房补录分配意向登记总家庭少

12、于 20 户的,市住房保障办将取消补录分配的安排,不进行补录分配。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摇号预分配取得配租资格,再对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经配租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将取消轮候及配租资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三、意向登记表(一)我家庭申请按以下房源点先后顺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第 1 房源点: (必填,填写房源点名称);第 2 房源点: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第 3 房源点: (选填,填写房源点名称);请谨慎填写,可填写 13 个房源点, 结合自身所需房源点的先后 进行填写;未按广州市2014

13、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补录房源情况表中所列房源点名称填写的, 该填写房源点无效。请注意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如所选意向房源点无你家庭人口所 对应的房型,需自行承担未获配租的风险。(二)如未获分配至上述意向房源点,是否愿意服从分配剩余房源(必选): 愿意 不愿意在“ ”中打“”, 请谨慎选择,如 选择“ 愿意”服从分配,摇号配租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 将自动参与剩余房源 摇号分配。5四、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填写)(一)家庭成员情况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性别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1 申请人23456(二)优先配租情况1.优先配租

14、情形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请在( )打“” ,否打“”):(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老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 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 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 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2.持有“三证”情况证件名称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3.持有三级及

15、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1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2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3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注: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4.持有其他证件、证明1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2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3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6注: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优抚对象;(2)孤老;(3)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4)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7五、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经审核:1.已受理并录入意向登记系统。2.( )该家庭符合意向登记条件:(1)该家庭保障人口为 人

16、, ( )是( )否 2 人户父女或母子 结构的家庭。(2)该家庭是否属优先配租对象( )是( )否,具体属于以下情形: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老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 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 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 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3.( )该家庭在意向登记受理后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该家庭书面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该家庭资料提交不全或

17、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 内补齐资料, 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4.(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原因 为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意见8经审核:1.( )该家庭符合意向登记条件:(1)该家庭保障人口为 人, ( )是( )否 2 人户父女或母子 结构的家庭。(2)该家庭( )是/( )否优 先配租对象。(3)该家庭( )是/( )否属于 轮候册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 2010 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2.( )该家庭在意向登记受理后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该家庭书面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该家庭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

18、在规定时间 内补齐资料, 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3.(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原因 为 。4.意向登记信息无误。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注: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结果。 补录登记表 、 确认通知、回执及意向登记相关资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归档,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办(事务中心)受理的异议申诉情况,将需异议复核的补录登记表 、 确认通知、回执及意向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市住房保障办(事务中心)进行异议复核。经公示申请家庭提出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如下内容:(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异议核查意见经公示,申请人提出异议 ,已对异议申诉进行

19、复核:(1)( )异议申诉属属实:该 家庭保障人口为 人, ( )是( )否 2 人户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 该家庭( )是/( )否优先配租对象。 该家庭( )是/ ( )否属于轮候册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 2010 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意向登记 信息 。(2)异议申诉不属实,根据区住房保障部 门复核意见:( )该家庭符合意向登记条件,根据区住房保障部 门复核意 见参加摇号配租。( )该家庭在意向登记受理后放弃本次意向登记,终止该 家庭意向登记流程。(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取消 该家庭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资格。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9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

20、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 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二)2014 年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 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 积低于 15 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

21、析产或自行委托拍 卖过房产。(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购房优惠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保 障 对 象 家庭组成(人 口 数 ) 家庭规模调节 系数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限额(元)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1 1.2 2066 24795 132 1.1 3788 45458 243 1 5166 61989 33低收入4 0.9 6199 74388 44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 现自有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 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10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邮票、 货币 等收藏品。备注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 应当将价值 800 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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