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601488 上传时间:2018-10-22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4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一、业务描述按照湘人社发2017 17 号文件规定,原 试点单位、原试点经办机构、企保经办机构,共同为曾参加原试点但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的且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参保条件的单位或职工,转移原试点缴费记录,并按湘人社发 201717 号文件和企保政策征收企保费、核定和计发养老金等的工作。二、经办时限湘人社发2017 17 号文件 执行届满前,一般不得超 过 60 个工作日三、经办窗口各地原试点经办机构和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四、工作流程(一)单位参保登记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二)

2、人员转移- 2 -第 1、2、3 步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4、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原试点单位原试点参保缴费清理核对 情 况 ,确 认 完 成 的 ,依 相 应 企 保 经 办 机 构 出 具 的 接 收 函 办 理 转 移 :(1)原试点经办机构在转移人员名单上标识转移情况(是否办理转移)。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转移申请的,原试点经办机构可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直接出具增补的转移人员名单。(2)原试点经办机构向原试点单位出具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 2014 年 10 月及 10 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作为单位与企保经办机构结算凭据,与个人账户无关

3、)(附件 3)。5、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按人员异动工作流程办理本年度人员新增,全部新增人员均只如实申报今年缴费工资(去年本人月均工资),新增人员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建账时间据实确定;同时报送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 20)和试点期间个人账户利息汇总表(附件 21)。企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如对名单、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 20)有异议,应在当天告知参保单位或与原试点相关经办机构联系处理。 养老金待遇需重算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重新确认相应参保人员有关关键信息。- 3 -(三)统筹补缴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

4、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四)缴费核定及补缴1、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核定今年申报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应向原试点单位出具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附件 19)。申报时的经办时间与原试点单位申报养老金重新核定、计发的月份在同一月(申报月的次月)。2、原试点单位按断档补缴流程向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请先行计算经办日以前(含在原试点期间)的全部企保费。企保经办机构按特殊业务(以历年基准值补缴免收滞纳金)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申请)办理断档补缴,并向原试点单位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 9)。3、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汇总上述补缴(含今年应缴,即湖

5、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上应缴金额)后,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向财务部门移送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 10)及明细业务单,提请其做业务有关登账处理(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 18)。4、已参加原试点无单位人员,未在单位就业期间断档需要- 4 -补缴的,由职工本人向当地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申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历年基准值按特殊业务(按历年基准值补缴)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申请)办理。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应向申请人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同附件9)。申请

6、人应尽快缴费。此缴费不纳入单位结算,申请人缴费后凭缴费凭证至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登账。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按常规业务登账并会计核算。4、个人权益管理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个人账户处)根据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 20)和试点期间个人账户利息汇总表(附件 21)将原个人账户部分(2014 年9 月 30 日以前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五)养老金重新核定、发放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六)基金结算1、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一次性提供全部原试点经办机构出具的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 2014 年

7、10 月及 10 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附件 3)、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 10)、原试点(转制)单位- 5 -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 13)、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 20)。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 20)中已缴的单位和个人部分在结算时应从全部应缴中剔除。第 2、3 步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七)企保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八)特别提示1、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2、原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8、不转移。- 6 -附件 1原试点转入企保在职人员名单转出原试点的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单位名称及编码:转入企保经办机构名称: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岗/离职 是否已从原试 点转出 备注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说明:1、此表由原试点单位先行提交。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的,原 试点经办机构直接出具此表(并在备注栏说明),并由单位提交给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其中“是否从原试点成功转出 ”由原试点经办机构确认;2、转入不同企保经办机构,应分别制表;3、转入不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也需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同意。 4、本表人 员应按姓名排序,以便核对。单位负责人: 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9、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单位经办人: 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经办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参保单位盖章: 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原试点经办机构盖章: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7 -原试点转入企保退休人员名单转出原试点的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单位名称及编码:转入企保经办机构名称: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离退休年月 是否已从原试 点转出 备注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说明:1、此表由原试点单位先行提交。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的,原 试点经办机构直接出具此表(并在备注栏说明),并由单位提交给相应企保经办机构

10、,其中“是否从原试点成功转出 ”由原试点经办机构确认;2、转入不同企保经办机构,应分别制表;3、转入不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也需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同意。 4、本表人 员应按姓名排序,以便核对单位负责人: 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单位经办人: 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经办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参保单位盖章: 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原试点经办机构盖章: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8 -附件 2原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 位)在我局参保,同意接收该单位 等 位职 工(

11、名单附后)在原 试点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发送该单位原试点养老保险参保数据,或按规定提供原试点衔接相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经办人:联系电话:*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年 月 日说明:本接收函仅用于湖南省各级机关事保(试点制度)2014年 9 月 30 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保使用。附件 3- 9 -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于2014 年 9 月 30 日已经废止。现将你单位 2014 年 10 月 1 日以后实际已缴已拨金额进行结算,请尽快核对结算数据。如确认无误,请

12、在 10 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我单位经办窗口;如有异议的, 请在 10 日内至我单位经办窗口核实。我单位将依据政策对结算结果进行处理,请你单位尽快核对并反馈结果,避免影响下步工作。试点单位参保名称 原试点制度实际已缴金额 (元) 原试点制度实际已拨金额 (元)机关事保经办机构(盖章)年 月 日试点单位反馈结果单位反馈结果:我单位对机关事保试点制度已缴已拨金额结算结果无异议。参加机关事保新制度 转入企业社保2014 年 10 月后单位整体参保情况(在对应项目打即可)在新制度的单位参保名称(转入企业社保的不需要填)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 4试点期间参保人员缴费确认表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个人编码 身份证号码 姓名 状态 结算开始 月 结算结束 月 缴费月数 个人缴费 本息 个人账户本息 缴费时身份编制 本人签字确认共 人说明:1、本表为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或个人账户)确认的最终结果,请单位和个人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2、同种身份性质的多段缴费分别记录缴费起止时间,统一在同种身份性质缴费的最后一段记录其总额。3、经办机构将依据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处理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或个人账户)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