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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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湛河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相关乡(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根据湛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河区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湛政 2016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各相关乡(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第三条 各相关乡(办)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 10 项指标。区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 2 -完成情况等内容。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相关乡(办)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 100 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 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 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

3、优秀,8090 分(含 80 分)为良好,6080 分(含 60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区政府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 30 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 70 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 3 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

4、定)第五条 区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地表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相关乡(办)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我区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保障措施和具体责任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 3 -公开,并报送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主体责任。第七条 各相关乡(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

5、攻坚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20 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区政府。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条 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每月对各相关乡(办)和区

6、政府有关部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后1 位的乡(办)和部门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 3 次排名后 1 位- 4 -的乡(办)和部门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 6 次排名后 1 位的乡(办)和部门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乡(办)和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办),由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乡(办)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

7、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政府有关部门,由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第十一条 区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环境污染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1.乡(办)考核指标2.区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件 1- 5 -乡(办)考核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60100 2 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4

8、0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分值序号单项指标名称单项指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子指标分值取缔“八小 ”等小散乱企业 101 工业污染防治 18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82 城镇污水 治理 8 城市节水 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0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0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目标完成情况104 水资源节约保护 20主要河流生态用水改善情况 10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105 水生态环境保护 19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落实情况91006 重点流域 15 城市河道环境综合 15- 6 -分值序号单项指标名称单项指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子指标分值

9、治理 整治7 环境监管 5环境监管(如发现企业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每一件扣一分,此项扣完为止)58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5 地方各级财政水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59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5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5环境信息公开 2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310010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5 突发水污染事件(扣分项)附件 2- 7 -区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加强组织领导,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 (10 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0 分)工作部署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工作方

10、案或计划。 (10 分)30 分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相关乡办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20 分)协调、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20 分)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0分)组织本系统本行业落实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和专项整治行动。 (5 分)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方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加强与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等。 (5 分)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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