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 院(系)(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与拟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丙方)学号: 姓名: ,签订“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第 一 条 学 业 奖学 金 的 设 立 目 的 :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研究生。第 二 条 学 业 奖学 金 的 对 象 和 条 件 :1 学 业 奖
2、学 金 的 发 放 对 象 为 需 满足以下条件的研 究 生(1) 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3) 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在校在读生;(4) 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5) 入校时人事关系完全转入我校;(6) 无固定工资收入;(7) 在资助年限以内。2.丙方在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校纪校规,符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评选条件,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不得校外兼职。第 三 条 学 业 奖学 金 的 类 别丙 方 获 得 的 奖学 金 资 助 分 为 博 士 奖 学 金 和 硕 士 奖 学 金
3、 , 硕 博 生 在 不 同 的 阶 段 参 照 不 用类 别 的 奖 学 金 实 施 。1. 博 士 研 究 生 奖 学 金 每 生 每 年 可 获 得 一 万 元 学 业 奖 学 金 ;2. 硕 士 免推生在第一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10000 元/年/生;从第二年始等同非推免生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3. 硕士奖学金(非推免生)分为三等,一等学业奖学金 10000 元/年/生,二等学业奖学金 8000 元/年/生,三等学业奖学金 4000 元/年/生。第四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如下:(1) 硕博生:硕士2年+博士3年;(2) 硕士研究生:不超过学校规 定 的
4、 学 制 年 限(3) 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年;(4) 设立超资助年限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实施参照 华中科技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实行。第 五 条 研 究 生 的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1、 丙 方 拟 录 取 为 我 校 博 士 研 究 生 , 可 不 可 获 得 10000 元 /年 。2、 丙 方 拟 录 取 为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 可 不 可 获 得 学 业 奖 学 金 资 助 丙 方 拟 获 得 一 等 学 业 奖 学 金 , 计 10000 元 /年 ; 丙 方 拟 获 得 二 等 学 业 奖 学 金 , 计 8000 元 /年 ; 丙 方 拟 获 得 三 等
5、 学 业 奖 学 金 , 计 4000 元 /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 9 至 10 月进行,11 月份底完成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1、因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等级,自其恢复学籍起发放学业奖学金。2、因病或其他合法事由办理休学手续的,自休学之日起暂停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待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享受休学前评定的奖学金标准。3、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若已发放,回国后不满一年暂不参评。第 七 条 协 议 各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甲 方 、 乙 方 均 按 照 本 约
6、 定 提 供 资 助 , 保 证 学 业 奖 学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2.丙方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学校。3.丙方若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情况之一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学金资助,该资助自动失效,已经获得奖学金资助全额退回。第八条 违约责任1.丙方如中途因个人原因(非法定不可抗拒事由除外)提出退学或因学业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而被学校退学的,视为违约;2.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而中断学业的,视为违约;3.博士生退博转硕者,视为违约。因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者,从转硕批准之日起,可按硕士生身份申请奖学金。因违约退学的,丙方必须偿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累
7、计获得的学业奖学金资助。第九条 免责条件由于因病(必须由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出具病情不适合继续学习的证明)或被选派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法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提出退学的,则不视为违约,无需退回学业奖学金。第十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由研究生院和院(系)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研究生院参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会同本协议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丙方被正式录取后生效。甲方:华中科技大学 (签章) 乙方: 院系(签章)丙方:学生 (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