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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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二)子项名称:无(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12三、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四、审批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

2、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2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方可出境:(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2 申请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3 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

3、章4 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5 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6 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7 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8 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部政务大厅报送申请材料。3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申请接收(

4、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686 66558788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二)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鉴定。(三)办理批复4国土资源部批准后,以部函的形式向申请单位发送书

5、面批复,并抄送海关总署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出境审批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对古生物化石的鉴定时间和申报单位补正、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进境核查15个工作日。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函。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国土资源部将同意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函印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和申请单位。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6、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5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4.我部如不能

7、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6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

8、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三)电子邮件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9、(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271667(二)监督、投诉邮箱: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2:005:00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电话:40009969388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相关规定部函批复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和发掘点所在地

10、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关总署送政务大厅主办司提出审批建议报部领导批准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主办司征求国家化石专委会技术性审查意见政务大厅窗口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补齐全部资料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补全资料 主 办 司 提 出 审 批 建 议 报 部 领 导 批 准 ( 10个 工 作 日 )资 料 归 档 、 办 结 ( 5个 工 作 日 )部 厅 函 批 复 ( 个 工 作 日 )主 办 司 征 求 国 家 化 石 专 委 会 技 术 性 审 查 意 见( 3个 工 作 日 )主 办 司 征 求 发 掘 点 所 在 地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11、门的 意 见 ( 个 工 作 日 )申 请 人 现 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符 合 相 关 规 定政 务 大 厅 向 申 请 人 发 送 受 理 通 知( 个 工 作 日 )政 务 大 厅 窗 口 当 场 作 出是 否 予 以 接 件 的 决 定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补 齐 全 部 资 料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告 知申 请 人申 请 人 补 全 资 料 申 请 人 补 正 资 料 材 料 不 全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权 范 围需 补 充 、 修 改 的补 正 告 知 书 、 补 充 修 改 材 料告 知 书 , 告 知 申 请 人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告 知 申请 人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受 理 审 查 接 件 审 查资料申请人补正资料资料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需补充、修改的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受理审查 接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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