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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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涪陵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 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一)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 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 1);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

2、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备查材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前(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时,除提交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提交上一年度的以下

3、材料以供备查:1经营情况报告(附件 2);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支付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 3);3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用工单位名单、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 4);4子公司、分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三)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的,应当由子公司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单独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与总公司(母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相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

4、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还需上述第二条需提交上一年度相关材料以供备查。(四)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总公司营业执照;2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 5);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说明;6分公司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8总公司或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

5、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9总公司或分公司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10总公司委托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年度核验需提交的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度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年度核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附件 2);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 3);

6、4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 4);5上一年度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由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提交法定的相关材料。(二)当场审查。当场审查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作出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

7、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核查。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五)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六)通知领证。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8、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机构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地址:兴华中路 46 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栋办公楼 416 室)。 联系人:杨雯淅 联系电话:72224817。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3、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情况报告表4、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情况报告表5、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样本)2013 年 7 月 29 日附件 1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申请单位盖章: ( )初次申请 ( )延续申请 ( )变更申 请 ( )注销申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9、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行政许可事项联系人联系固定电话和手机 电子邮箱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申请事由备 注填表人姓名 交表日期 人力社保部门收件人 收件时间注:各项内容应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预先核准的内容填写附件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人力社保局:现将我单位 年经营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情况以及相应增减幅度等主要经济情况;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收入、利润、纳税以及相应增减幅度等情况。三、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

10、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五大保 险” 参保人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分布的行政区(市内以区县为单位,市外以省市为单位,并逐一列举)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情况;支付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情况;(二)用工单位相关情况,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数量等情况;用工单位性质构成分析(参见附件 4)、派遣期限情况分析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四、其他事项说明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情况等;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特此报告单位名称: (盖章)年 月 日附件 3重庆市劳务派遣单

11、位被派遣劳动者情况报告表劳务派遣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子公司 联系人基本信息分公司 联系电话单位网站地址总 数 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 三资企业 港澳台 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单位用工单位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总数: 男:女: 农民工:平均工资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对应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有关情况参加工会人数附件 4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情况报告表劳务派遣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派遣期限 用工岗位注:表行不够的,请向下续加。附件 5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样本)申请单位盖章: 注:各项内容应按照工商登记或者工商预先核准的内容填写总公司(母公司)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注册地区 邮政编码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电子邮箱备案理由填表人姓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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