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司法鉴定中心(所)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中心(所)。本机构住所地为:省市路(街)号。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第五条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本机构开展鉴定活动实行统一受理,有偿服务。司法鉴定人或行政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鉴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