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本规定中所说的安全检查包括事故隐患排查和职业卫生检查。3.定义3.1事故隐患: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2事故隐患分级: 3.2.1事故隐患分一般、重大事故隐患。 3.2.1.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1.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3.2.2.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3.2.2.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