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12号)之规定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交纳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交纳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