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21162号)、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2021180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21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2177号)和关于学.贯彻国务院23号文的通知(鲁煤安监南局发202181号)以及滕煤字2021114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跟班带班下井干部的范围 1、公司班子成员: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