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2、重、特大火灾事故; 3、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单位、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客运站领导班子成员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5、单位及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规定所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