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省交通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分别与机关有关处(室)、区(市)县交通局、市级以上交通企事业单位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 第三条 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目标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 安全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