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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