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规范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生产安全工作信息渠道畅通和运转高效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发生安全生产险情和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李会文报告,项目负责人李会文接到通知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逐级上报事故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三)项目部在接到某工段的事故报告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