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有关部室和单位参加,矿长牵头。2、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或者举报。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规程和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为依据,充分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权利,排除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严格制止各类违章行为。4、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生产调度室,以及有关单位和领导。5、现场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明确处理时间和要求,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经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的停产、限产处理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召开安全专题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按要求处理隐患。6、现场检查发现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