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为牢固树立“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公司安全目标,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区队负责人各罚款5000元,给予区队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各罚款10000元,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按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责任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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