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及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追究内容 1、各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